教学质量考评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鼓励教师潜心教学,提升教学业务能力,规范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评等级设定
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学期认定一次。
二、教学质量考评对象与基本条件
学校所有承担教学业务工作的教职工,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参评: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当学期教学课时不少于32学时(含)。
三、教学质量考评依据和规则
教学质量考评等级的认定以教师学期综合评教成绩为依据,评教成绩由学生评教成绩、院(部)评教成绩和校级督导团评教成绩组成。各等级认定办法如下:
学期评教成绩排名在本部门前三分之一名次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优秀”。
学期评教成绩排名在中三分之一、后三分之一且非后十分之一名次的,其成绩认定为“良好”。
学期评教成绩排名在后十分之一名次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合格”。
连续两学期评教成绩排名在后十分之一名次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不合格”。
当学期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考评不得认定为优秀,一学期中发生两次(含)以下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合格”;一学期中发生两次以上教学差错或两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不合格”。
满足第二项基本条件的教职工无学期综合评教成绩的,可依据教职工人事考核结果评定教学质量考评等级。
教职工若基本课时量不足,教务处可将其相应工作折算课时量,依据学期综合评教成绩或教职工人事考核结果予以认定。
四、教学质量考评等级公布程序
每学期教务处以学校公文形式在全校公布教学质量考评等级。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发布的《教学质量考评等级认定办法》(教字〔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