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改进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校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经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教书育人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反馈信息。是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常设机构。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其中,校级教学督导团由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对全校各学院(部)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室等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督导,各教学部门对教学督导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校级教学督导团的人员为专职督导,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指导和反馈信息。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为兼职人员,对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研活动、师资培训、教学竞赛、教学检查等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反馈信息。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团由熟悉教学管理、有一定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设团长1名,教学督导专家若干名。督导团成员的受教育背景与专业结构应与我校专业结构设置和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组设本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若干名。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与专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教育理念先进,熟悉评估、认证等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要求,具备线上和线下听评课的能力。
(三)熟悉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了解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有较高威信。
(五)责任心强,工作主动、办事认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并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一)校级督导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5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议,主管教学副校长提名,学校聘任。
(二)学院(部)级督导聘任工作由各学院(部)参照校级督导的聘任程序自行组织遴选并聘任,并报教学质量监测部门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专家,学校、学院(部)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团的职责和要求
(一)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按照《郑州工商学院理论(课)教学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听课、评课,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向教务处、各学院(部)推荐课堂教学效果突出的优秀教师和优秀课程;定期将听课、评课情况汇总成督导工作小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对考试工作督导。抽查期末考试试卷。按照《郑州工商学院考试环节质量标准》要求,检查试卷命题、评阅、分析、总结和保存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检查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督导。按照《郑州工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标准》要求,检查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撰写、评阅、答辩、总结和归档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四)组织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督察工作。检查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的设施条件、课程安排、组织工作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等教学场所与教学设备的利用、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五)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和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教风、学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六)参与学校教学评估、学科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为提升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七)参与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优秀课程、优秀教案、教学成果奖、教改立项等项目的评审和新教师招聘工作。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的职责和要求
(一)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必须完成校级教学督导团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了解检查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向被听课的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了解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及时向教务部门反馈情况。
(三)听取师生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了解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及学风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督导团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
(五)参与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督察工作。
(六)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书面记录,重视沟通与信息反馈。
第九条 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由各院(部)参照校级教学督导团的职责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具体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利
(一)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听课。
(二)查阅教师的教案、讲义、授课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材料。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听取师生的建议。
(四)可直接向教学质量监测部门、教务处、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也可直接向校领导反映。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为教学督导团在参加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办公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每学期要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每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督导工作总结;学院(部)级教学督导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每学年末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本学年的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考核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级教学督导的考核由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各院(部)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