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促进青年教师快速、全面发展,培养有志于高等教育事业的优秀青年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
(一)青年教师的培养由院(部)负责,每位青年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以下称“导师”)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部)为每位青年教师配备导师。
(二)导师负责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材料撰写、备课试讲、课堂教授、课后延伸、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工作;通过“传、帮、带”等途径,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三)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常规化,每学期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三、培养对象的选定、职责和培养期
(一)原则上培养对象的选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且入职不满1年。
2.取得高校讲师职称不满2年。
3.经教务处、院(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二)培养对象的职责:
1.培养对象在接受指导期内既要完成岗位任务,又要完成导师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
2.培养对象必须虚心向导师学习,每学期系统地或有选择性地听导师讲课,定期个别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3.培养对象须主动联系导师,请求工作。
4.培养对象每学期向院(部)提交《青年教师质量考核表》,院(部)学期总结须附加培养对象报告。
5.培养对象应积极学习教学法规,学习教育基本理论,积极开展教学方法研究。
(三)培养期:培养期至少2年。培养期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培养期结束。
1.具备独立主讲本专业课程的能力。
2.连续4个学期,至少有3个学期的教学质量考评在良好及以上等级。
3.培养期内,教科研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名义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至少1篇。
(2)主持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课题至少1项。
(3)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至少2万字。
(4)市厅级科研成果、艺术作品获奖至少1项;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至少1次,或担任教练员(指导运动员单项获冠军、团体项目获第三名(含)以上)。
(5)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讲课大赛获奖。
4.培养期满,导师、系(教研室)主任、院(部)主管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为“优秀”“合格”。若培养期满,评议结果为“不合格”,需重新纳入培养期。
四、导师的选聘及职责
(一)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师德高尚、学术造诣较深者均可聘为导师。导师与被指导教师所学专业应相同或相近。本着培养教学梯队的原则,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做青年教师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安排教学效果良好的讲师作为导师)。
(二)导师要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与实际,制定青年教师年度培养计划,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三)导师要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培养对象的思想道德素养和专业学术素质的提高。
(四)导师每月指导青年教师不少于2次,帮助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指导对象试讲、磨课,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教研)工作,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务能力。
(五)导师每学期填写《青年教师质量考核表》内的导师培养工作总结和《青年教师培养质量评价表》。
五、导师及培养对象的考核与管理
(一)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纳入院(部)师资建设规划。院(部)负责导师及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检查。
(二)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2年。导师的选聘由院(部)提出,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三)培养对象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核主要依据个人总结报告、院(部)评定意见(含院部评教)及学生评教结果。院(部)主管要依据教案质量,参加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对培养对象的工作给出评定意见。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院(部)的期末考核挂钩。
(四)导师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由院(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审核。
(五)导师和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推荐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的依据。
(六)培养期间,导师和培养对象要如实填写培养记录单,记录完成培养计划、听课、学习体会等内容。每学期期末连同总结交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培养期满由各院(部)统一交教务处审查备案。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教字〔2017〕4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