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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教实施办法
日期:2022-09-07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26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制,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准确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课程评教成绩由学生评教成绩、院(部)评教成绩和教学督导团评教成绩组成,三者所占比例分别是本科课程50%、20%、30%,专科课程40%、30%、30%。

第三条 教师学期评教成绩是教师所担任的本科课程评教成绩的算术平均数。教师如只担任专科课程,则取专科课程评教成绩的算数平均值。

第四条 教师如缺学生评教成绩、院(部)评教成绩或教学督导团评教成绩,缺项成绩取该教师所在院(部)对应项目的平均成绩。

第五条 课程评教成绩和教师学期评教成绩均按百分制计。

第六条 学生评教是对教师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是促使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采取改进措施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院(部)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尊重教师的劳动,在评教中严格执行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 所有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要有良好的师德,不许以任何方式暗示学生,换取较高评价。

第九条 学生评教的实施程序:

(一)每学期的学生评教由学校统一安排,采取网上评教的方式进行。

(二)各院(部)临时召开评教动员会,讲明评教的意义及实施程序。

(三)学生评教工作由各院(部)负责向学生讲清评教的意义和要求,以班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内对本学期所有教师(课程)进行评教。

第十条 评教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院(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评教的教育与引导,对其评教结果,教务处与相关单位要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院(部)评教由院(部)主管根据本学期教师授课情况,在院(部)主管听课的基础上,征求系(教研室)主任意见,结合院(部)督导组督导情况,对本院(部)教师(课程)进行综合评教。

第十二条 院(部)主管在评教表中相应课程后按百分制打分。专兼职教师需分开评教。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团评教由教学督导团根据每学期平时对教师的听课情况以及其他教学检查的情况对教师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评教结果反馈给各院(部)和相关部门,作为教师考核、晋升等的依据,各院(部)对评教成绩中分数较低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发布的《评教实施办法》(教字〔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