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的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制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表。
第三条 调停课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一般不受理任课教师要求变动课表或调停课申请;如因极特殊原因需变动课表的,需经学生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同意,方可调整课表。
(二)因停课影响的课时,任课教师必须于停课后一个月内按照实际课时补课;如果一个月内未补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如果期末考试前两周仍未补课的,期末考核时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应于上课两天前在教务系统中申请调停课,写明调停课原因、时间、班级、是否由其他教师代课等信息,并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由课程承担单位教学干事在青果系统中办理。
(二)任课教师办妥调停课手续后,负责及时通知到有关学生调停课时间及地点,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因突发性事由,任课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和教务办报告,院(部)应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两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四)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集体实践课程活动(如金工实习、外出考察、写生等)需调停课者,由院(部)统一签呈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无需另外办理调停课手续。
(六)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个别任课教师申请线上教学,需填写《常态化疫情防控教学安排变更统计表》(见附件),并于青果系统内办理调停课。
第五条 调停课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安排,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
第六条 每位任课教师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8学时,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个人一周授课课时数,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教师停课、调课与补课的规定》(教字〔2017〕4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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