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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3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提高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推进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指由教务处组织各单位面向全日制学生所开出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第二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设置与遴选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教学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设置的目的在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开阔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引导学生兴趣和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的养成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采取循环开课的方式组织教学活动。本科生在第2-6学期开课,专升本学生在第1-2学期开课,专科生在第3-4学期开课。

第五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遴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创新能力。

(三)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动态,从而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

第六条 课程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开课教师队伍稳定且能够连续多年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开课单位应及时调整和丰富公选课课程。

第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不跨学期开课。原则上每周授课一次(2节),普通类选修课1学分(16学时);艺术类选修课2学分(讲授16学时/其它8学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三章 课程申请与教学要求

第九条 课程申请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课程应符合通识教育选修课设置原则,能适应跨学院、跨专业的学生选修需求。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按申报单位实行“谁开课、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

(三)申请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一般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具备开设课程的学科背景,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

(四)申请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课程,应具备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授课计划、讲义、课件等。

(五)通识教育选修课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20-150人之间,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课程当学期取消开设,对连续三个学期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取消开设的课程,将不再受理开课申请。

第十条 开课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通识教育选修课征集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并有意开课的教师需填写《郑州工商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表》(附件),所在单位主管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相应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申报表经教务处汇总报校领导审查通过后,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编排课表。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在秋季学期第8周开始上课,春季学期第7周开始上课。

(五)选课结束后,教师登陆教务系统查看学生花名册。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人每学期开课不得超过一门(班),公共艺术教研室开设的选修课不受班次限制。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一经批准开课,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停课和取消。确有特殊理由的,任课教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按我校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计算。

第四章 选课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五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一律采用网上选课,未经网上选课和确认的课程,不能参加课程的考试,不能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程序

(一)选课前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布选课通知,并在教务系统中公布拟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任课教师、限选人数、学分、上课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第一轮选课。

(三)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未达最低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不予开课,教务处负责通知相关开课教师,各学院组织已选取消开设课程的学生进行第二轮选课。

(四)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第十七条 经教务处遴选认可的网络课程可作为相应类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进行修读。

第五章 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教学要求

(一)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授课要求与我校其他课程相同,需制定授课计划,每次上课应有教案、讲义。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纳入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范畴。

(四)在机房任课的教师应提前到教室熟悉设备的使用,检查教室是否适用,是否需要安装软件等。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第二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不准备教材,可提供必要参考书目,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参考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各学院应派专人指导学生选课,并及时核定学生获得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类别、总数。

(二)课程申报单位应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加强课程日常管理,把好教学质量关。

(三)课程申报单位负责课程考核等材料归档。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核要求与形式,可采取论文、报告、作业、作品设计与制作等多种方式,考核方式应在第一堂课告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一周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并将学生考试材料按照必修课要求交课程申报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核要求、成绩评定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参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网络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课程平台系统规定执行,学校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教务处对成绩认定完毕后,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