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范围与时数
(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以上。按照《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每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二级机构领导,在一个任期内要对所有授课教师做到听课全覆盖。
(二)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务处科级(含)以上干部、学生处处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以上。
(三)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干部、教研室(系)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每次1学时以上。
(四)其他部门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1学时以上。
(五)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以上。
(六)辅导员每学期听所带班级课程不少于10次,每次1学时以上。
二、听课要求
(一)听课者可登陆教务处网站,进入教务系统查询课表,听课结束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见附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相关单位反映情况。
(二)学期初和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应重点听课,听课要尽可能覆盖多门课程,不能专听一门课。
(三)听课时要对教室卫生、多媒体设施状况、课堂纪律、教师授课内容方法等进行全面督查。
(四)听课者要提前进入教室,并告知授课教师,不得在教师开始讲课后进入课堂,也不得中途退席。
(五)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如发现教师教学中存在问题,可向教师所在单位反映,也可直接和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听课结束后及时向教师反馈意见。
三、考核
(一)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以部门为单位将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二)教务处负责统计听课情况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听课记录表每学期由教务处存档。
四、附则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关于管理人员听课与考核的规定》(教字〔2017〕4号)同时失效。以前发布的相关制度中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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