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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工作,保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和平时科研训练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系统、综合的研究与训练活动,是本科学习阶段的最后总结和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全面检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以院(部)、系(教研室)为主体,实行教务处、院(部)、系(教研室)三级管理,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负责组织、管理、指导与统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体进度,汇总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和指导教师以及指导学生的名单,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统筹工作进度,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 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质量监控。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工作要求,结合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特点,拟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拟题、审题工作,负责指导教师的筛选审查,进行师生动员,组织学生选题并落实工作任务,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初期、中期、末期工作抽查,开展学术不端论文查重、答辩资格审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完成相关材料的汇总与统计,撰写工作总结,进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完成指导教师考核,初审并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系(教研室)成立由系(教研室)主任担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院(部)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任务,做好拟题、审题、指导教师选派、学生选题、任务书下达、开题、定期检查、论文评阅、资格审查、毕业答辩、成绩评定、工作总结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选等各项工作,及时向院(部)移交有关资料文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七条 文史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要求具备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理工类要求指导教师具备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的不限学历;行业、企业高层次人才需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对应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教师以专职为主,可选聘符合条件的校内外兼职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与要求。

1.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提交课题申请表。

2.指导学生选题。在与学生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

3.向学生下达任务书。任务书进度衔接应安排合理,并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学生使用参考文献或参考技术。

4.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参照《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及各学科论文(设计)模板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过程中注重启发引导,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创新的能力。

5.认真指导,合理安排指导、答疑时间。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及时给予学生指导和帮助。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从下达任务书开始到开题报告、初稿、修改稿、定稿,要全面记录指导过程。

6.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并严格督促学生的课题进度,关注和帮助开展困难、进度落后的学生,确保学生按照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7.审阅课题最终成果,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论文(设计)质量等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阅评语应具体、客观、公正,成绩评定要准确、公正、恰当。

8.指导教师因事或病不能进行指导时,必须向院(部)请假,并提前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安排,填写更换指导学生申请表,经系(教研室)、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9.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作为教学任务,学校和院(部)将按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工作量。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目的与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过程,其目的在于:

1.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构思设计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试验设计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外语应用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企事业单位技术(生产、管理、运营等方面)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能力。

2.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为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引导学生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和端正的学术思想。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撰写、评阅、查重、答辩和成绩评定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要求。

1.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任务书和开题,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2.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评阅、查重、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集中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第五章  选题、开题

第十二条 要严格把好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关,避免选题空而大,选题要符合学士学位论文的定位,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训练要求,并结合学科的发展前沿和社会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社会应用价值;要在专业范畴内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要求如下:

1.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工艺性和可行性,减少纯理论、研究范围过于宽泛、研究内容空洞的选题。

2.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并体现综合训练的要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展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3.选题应难度适中、工作量适当,所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4.选题应结合教师专业方向或科研课题分配被指导学生,学生自选与院(部)分配相结合,将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分配给相应的指导教师。

5.选题应避免重复。院(部)应以系(教研室)为单位,对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一人一题”的选题原则,统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目录。如毕业生选择相同论文题目,必须通过副标题予以区分。

6.选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由学生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报系(教研室)审核、院(部)审批。

7.指导教师提供的论文题目和学生自选的论文题目均应先填写课题申请表,经系(教研室)、院(部)批准后,才可下达任务书。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须按要求提供高质量课题,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综合训练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应占50%以上。

第十四条 选题确定并经一段时间预研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并向学生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对课题的总体内容及具体工作进行概括。

第六章  撰写、查重、评阅、答辩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照任务书拟定的工作进度和指导教师指导意见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工作,并参照《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完成撰写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时、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部任务,不弄虚作假,不伪造数据,不抄袭和剽窃别人的成果。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严肃、严密、严谨的科学态度,既要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思考,努力钻研,勤于实践,敢于创新。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须在学校指定的论文检测系统上进行查重检测,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检测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例(抄袭率)控制在30%以内(含30%)。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完成指导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指导教师评语必须结合毕业论文内容进行评定,严禁千篇一律。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完成后,由评阅人进行评阅。

第二十条 评阅人不能由同一学生指导教师担任。评阅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学生完成课题任务的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成果质量和价值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成评阅人评语及建议成绩,评语应避免简单、空泛,不能千篇一律,更不允许简单地以“同意指导教师意见”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评阅成绩,如评阅成绩低于60分,学生修改后再交由指导教师进行二次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交评阅人进行评阅,如评阅成绩低于60分,应交由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其他评阅人评阅成绩也低于60分,则该生暂不进行下一阶段工作、不能参加本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待修改合格后延期答辩);必要时由学生所在专业系(教研室)复评,决定是否取消该生答辩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科毕业生都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各系(教研室)要在院(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按专业成立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名教师组成,其中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并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须详细记录学生的自述过程与答问情况,答辩记录随档案管理。指导教师应回避所指导学生对应场次答辩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各院(部)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答辩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安排,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安排表,至少提前1周将答辩安排表及答辩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答辩资格审查过程中学生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答辩:

1.未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提交答辩材料。

2.指导教师评阅成绩低于60分。

3.评阅人评阅成绩低于60分。

4.毕业论文(设计)检测文字复制比例(抄袭率)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以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情况,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主要考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观点正确与否、内容的新颖程度、实验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论述是否严谨、逻辑是否合理,同时也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答辩小组须集体评定学生的答辩成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语及建议成绩。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系(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报各院(部)审批,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优秀评选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毕业论文(设计)评定成绩时,按百分制记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附件10),其中指导教师评分占30%,评阅人评分占20%,答辩评分占50%,加权平均得到总成绩。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五级记分制(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核:

1.任务完成情况。

2.学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4.创新能力。

5.答辩中的自述和回答问题情况等。

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形成梯度,呈正态分布。既要防止偏严,又要防止偏松。“优秀”等级一般不超过15%,“不及格”等级一般要控制在5%以内,总体成绩分布应符合学生成绩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十条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答辩者及初次答辩不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后,各院(部)可组织二次答辩。不参加答辩或二次答辩依旧不合格者或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被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未参加院(部)组织的答辩或第二次答辩成绩仍低于60分者,不能取得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学分,该生可根据往届生补授学历学位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补做。

第三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办法》评选,对评选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编入当年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针对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做如下规范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磁带、磁盘、图片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应由指导教师收回,统一由各院(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院(部)应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归类整理存档,以便进行质量监控评价和各级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