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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221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以高质量的教学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范围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育教学实践以及教学方法等,且同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教育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二)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三)原则上属校级以上(含校级)教改立项项目。

(四)未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

二、申报条件

凡我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以及与我校合作(我校为该项成果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申报。但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积极承担工作,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辅助和学生管理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所在院(部)的平均水平以上,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四)主要完成人在近三年内无教学事故。

(五)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应在5人以下。

三、评审组织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审核、评议。

(二)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候选名单。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

办公室负责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资格。

(三)对申报材料存在的疑点,要求成果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评审程序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半年。

(一)单位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实行个人自由申报、单位审核、限额推荐的办法,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教学成果奖项目总数最多不超过本校奖项设置数量的三倍,各单位推荐限额由教务处组织分配。根据学校安排,由教学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人负责组织填写《郑州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报告以及相关申报的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院(部)的推荐成果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三)校内公示。在学校网站公示专家组确定的获奖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学校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资金。对于突出的优秀教学成果,由学校推荐申报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五、奖项设置及评审标准

(一)奖项设置。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其中,特等奖一项,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五项。校级教学成果奖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二)奖励金额。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

(三)评审标准。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1.特等奖标准:完全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

2.一等奖标准: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

3.二等奖标准: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六、附则

(一)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和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后撤消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docx

附件2:郑州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