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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验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分为课程实验和实验课程两类。实验课程指的是将实验独立设立的课程;课程实验指的是包含于理论课程内的实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教务处、院(部)、系(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四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总体协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全校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负责制定和完善与实验教学环节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批实验教学教学大纲、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4.协调解决实验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对实验教学过程、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院(部)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院(部)实验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2.审核院(部)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3.具体组织和管理实验教学工作,监督检查实验教学开展情况及完成质量,并及时处理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开展有关实验教学改革的研讨,完善实验课程建设,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5.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整理及存档工作。

第七条 系(教研室)全面负责实验教学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

2.贯彻执行学校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院(部)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特点制定实验教学教学大纲、选定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3.根据实验教学任务,遴选、安排实验课程指导教师。

4.审定实验教学项目,协助教学实验室建立实验项目开出库。

5.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控,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6.认真进行实验教学工作总结。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全面负责教学实验室整体工作,应有专职教师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努力创造条件,满足实验教学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教学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盘点。

3.负责实验耗材管理,实验耗材入库、出库做好台账记录,定期盘点耗材库存。

4.做好实验教学过程记录,定期检查、规范实验记录。

5.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实验项目开出库,定期统计、报送实验项目开出率。

6.做好教学实验室文化建设,管理制度上墙。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实验内容的确定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开设实验课的各系(教研室)要制定好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为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实验项目的开设、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均需经所在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按实验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验,凡没有实验授课计划的,教学实验室可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经所在系(教研室)申报,经所在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这是学校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或选定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所有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有独立教学大纲,均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系(教研室)在开课前制订教学大纲,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课程实验的教学要求应在课程的理论教学大纲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编写,其内容及格式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经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修订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如确需变更的,应由系(教研室)提出,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开放性实验教学另行规定。

第五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是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实验课程、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依据实验课程内容和目的,实验项目分为基本实验(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设计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实验(创新性实验、研究性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课开出实验项目应在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指导书中明确体现。实验项目开出前填写完成实验项目卡,各教学实验室完成对实验项目卡的审核;教学实验室专职负责教师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以实验项目卡为依据,对应教学实验室填写院实验项目汇总表,明确各教学实验室开出项目库。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与管理,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与管理作为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理规划、统筹实施。系(教研室)及教学实验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充分研究、认真规划和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具有先进性、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结合我校本科实验教学基本条件,全校专业主干实验课程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总数的开设比例,应达到100%,即每门实验课中至少应有一个实验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其它课程的开设比例应不低于80%。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

第六章 实验教学指导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学指导书,应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指导书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现本实验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2.实验的原理、方法、手段、教学目标、步骤、仪器配置和注意事项。

3.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实验性和应用性。

5.应有一定量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和由学生自主设计完成的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题目及其要求。

第七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课程开课前,要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本专业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体系,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参加、观摩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实验教学任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指导教师与有关教学实验室商定,经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编排实验教学安排,所有实验课均需在课表中体现。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授课进度计划确定后,指导教师必须按要求组织好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必须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指导下进行,避免实验教学的随意性,不得随意调、停实验课,实验课的调、停课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下发相关实验课程教学材料。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第一次进行实验课前,向学生宣讲实验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操作前必须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仪器设备及用具等。

第三十条 在实验开展过程中,指导教师要通过巡回指导、当面讲解、电话答疑或网络视频答疑等多种形式,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实验结束后填写实践教学日志,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和总结认真评价,并对实验成果进行测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评阅,不合格者,可重写实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实验耗材入库、出库台账记录,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出。每次实验结束后,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及时做好各种设备的还原工作,关好门窗、水电等。

第八章 实验教学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预习情况、出勤情况、实验态度、学生实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在实验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实验态度、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方面,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程成绩按等级制评定,实验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90分及以上):能很好地完成实验任务,达到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验报告能对实验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验态度端正,实验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达到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验报告能对实验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验态度端正,实验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70~79分):达到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验报告能对实验内容进行比较全面地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学习态度基本正确;实验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69分):实验态度端正;完成了实验的主要任务,达到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验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验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59分及以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末达到实验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验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或抄袭他人;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验的时间超过全部实验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验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九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要重视和经常性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三十七条 要创造条件,增加三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适当增开自选(选做)实验项目。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课件教学,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相结合。

第十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文档反映了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状态,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水平和质量的体现。各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存档的资料包括:

1.实验课程的全部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及总结等;

2.学生的实验报告册、实验成绩汇总表;

3.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及活动记录;

4.其他要求保存或提供的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教学实施细则,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实验教学项目类型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