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活动中及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规则等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责任主体主要为任课教师,B类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教务处、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后勤保障部门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两类,其中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发生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教务处反映情况。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相关院(部)、处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由教务处签署处理意见,并据实填写《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Ⅱ级以上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批。
第七条 人事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一学期中发生两次以上教学差错或一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取消当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一学年中发生两次以上I级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各类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停课(职)半学年处分;一学年中发生三次以上I级事故,依法解除学校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其他考核事宜,按相关人事制度执行。
第九条 《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教务处、责任人所在院(部)或处、人事处及直接责任人各执一份。处分决定及《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责任人如对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请求复议。复议请求期限为事故责任人接到事故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周。
教学差错和Ⅲ级责任事故复议请求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复核小组,对申诉进行复议;Ⅱ级责任事故复议请求向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提出,副校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复核小组,对申诉进行复议;Ⅰ级事故的复议请求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具体复议流程按照校长办公会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应在提出复议请求后两个工作周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各层次的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郑州工商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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