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工作细则。
(二)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三)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裁决本院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除满足第七条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无优异表现者。
(四)所修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取得的总学分累计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五)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者。
(二)在校期间连续2个学年获得院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三)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分数达到或超过对应考区的国家最低初试分数线者。
(四)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者。
(五)受处分后,以学院名义获得省级一等及以上学术、科技方面的表彰或奖励者。
(六)受处分后,在校期间以学院名义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普通CN刊物上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文科独著、理工科第一作者)。
(七)其他经过学位委员会论证,具备学位授予资格者。
第八条 离校当年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未完成,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补授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第四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九条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初步名单。
(二)凡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需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证书,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章)、学院盖章后,由学院学位办颁发。
第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授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未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决定做出15天内向院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院学位办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细则规定的情况,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质量提出质疑,建议撤销学位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学位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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