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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1113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价体系,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河南省教育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高〔2017〕573号)和《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教高〔2016〕25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习形式、各学历层次学生。

第三条 鼓励在校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终身学习打下基础。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所取得成绩或成果,均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四条 经审核认定的所有学分,均存入学生学分账户备案,学生毕业时扣除专业学习应需的学分后,余下尚未使用的学分由教务处统一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书,为学生求职或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同时对接河南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学分认定范围

第五条 学生学习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内外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

(三)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资源共享课程。

(四)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课程。

(五)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六)在校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认定,如: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课程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 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和省级水平测试类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行业岗位证书。

(二)国家级和省级考试颁发的有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与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三)国家级和省级有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国际通用的水平测试类有关考试的成绩证明。

(五)经认定的各类与学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科学研究、专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或成果。

第七条 其它适用于本办法的情况。

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八条 学生拟修读校外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郑州工商学院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连同拟修校外课程的大纲或简介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修读并通过考核的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以双方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作为依据,确保学生通过学习校外课程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校学习基本相当。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外所修读的课程,与要转换课程的学时、内容相似率需达到70%及以上,可直接转换为对应课程,并以我校教务系统相应课程的代码、名称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修读的校内、外课程与要转换课程不同或不相近的,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选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自主修读校外网络资源共享课程或参加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课程考核通过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选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最高认定4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辅修专业的学习和攻读双学位的课程成绩直接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并以辅修标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允许由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替代,替代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替代。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学习的课程,以各类形式记载的成绩须转换的,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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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相关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证书仅可认定已修课程的学分。非特殊规定外,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不可重复申请。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学分转换办法的课程,学生可免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最高记为“中等”等级或70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的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学分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程、专业课学分的20%。通过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可转换的学分总额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成果类型有证书与成绩证明类、创新创业(实践)类、科学研究类、技能竞赛类共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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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认定及转换程序

第十八条 校外修读课程的学生在取得校外课程成绩后,可由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在原校或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应在学生到本校或新专业报到的当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的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审批表》,连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系统完成学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操作。

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及转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任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工商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取得成果类型,与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要求,结合专家组意见对学生成果学分转换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组成:证书与成绩证明类由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以及院(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创新创业(实践)类由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团委、保卫处以及院(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科学研究类由教务处、科研处以及院(部)等相关人员组成;技能竞赛类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以及院(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完成学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操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五项工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分原则上须以学校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技能等级考试、从业资格考试或创新创业类教育培训取得的证书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成绩与证明类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步建立《成绩与证明类非学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及转换对应库》,供相同或相近事例参照执行。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的学生不予以学分认定与转换,仅能申请课程成绩转换,并标注该课程为“补考”,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签呈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