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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1-1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3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本科高等学校通识教育的实施意见》(教高〔2023〕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首批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2023〕397号)要求,决定启动我首批省级通识教育示范课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限额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认定申报限额为2门。

二、申报范围

本次示范课程申报范围主要指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且设置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分为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政类、军体类、美育类、劳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自然科学类、创新创业类课程等)及通识选修课。通识必修课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申报限额的 60%。

三、申报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多样文明,建设具有一流水平、契合学校发展定位、支撑专业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须经过至少两个学期并在 2 个以上教学院系推广应用。在教学理念、教学团队、课程目标达成、教学设计、课程内容更新、因材施教、教学管理与评价等多个方面具备实质性创新,有较大的借鉴和推广价值,并承诺持续改进。

(三)课程负责人为本校正式聘用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长期稳定从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教学能力强,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口碑。

(四)课程团队结构合理,成员总体稳定,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运用新一代智能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五)课程思政建设成效显著,在课程内容及讲授中有机融入思政元素,注重培养学生家国情怀、社会责任、科学精神、职业操守、历史文化等素养,给予学生成长启迪,培养学生通用能力,在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育人成效。

(六)课程注重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教学设计、教学组织、实施与评价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注重价值塑造、知识传授与解决复杂问题综合能力培养相统一,科学设计课程目标和教案课件,教学反馈及时,教学效果显著。

(七)选用符合教育部及学校规定的教材,教学资源体现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教学方法体现先进性、互动性、针对性,教学过程突出可借鉴、可复制、可监督。

(八)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一流本科课程、专创融合特色示范课程、课程思政样板课程、研究性教学示范课程等课程不再参与此次认定。

(九)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课程优先支持:(1)依托智慧教室,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课程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考核方式等进行大胆创新,教学互动良好、学生参与度较高的课程;(2)组建区域性、全国性的课程团队,充分运用虚拟教研平台,开展校企合作共建课程,定期对课程实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开展集中研讨,协同共建教学大纲、知识图谱、教学视频、电子课件、习题试题、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源,形成优质共享的教学资源库。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

1. 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申报书(附件1)(PDF格式)一式三份;

2. 时长10分钟内的说课视频(包括教学理念、课程设计、课程实施、改革成效、“课程思政”的融入理念和实施情况等)编码为:H.264/AVC,封装格式为:*.MP4格式,文件不超过300M;

3. 1节课堂教学实录(课堂或实践)编码为:H.264/AVC,封装格式为:*.MP4格式,文件不超过500M;

4. 其他佐证材料(PDF格式)一式三份,具体要求见(附件2);

5. 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学校推荐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

(二)申报流程

1. 所在单位推荐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2. 学校评审

学校对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3. 学校推荐

评审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材料报送

申报人请于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中午12:00之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同时将相关电子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2764914907@qq.com。纸质材料报送至行政楼313办公室

附件1. 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申报书.docx

附件2. 附件材料清单.docx

附件3. 河南省通识教育示范课程推荐汇总表.docx

                                                                                                                                                                                  教务处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