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及时掌握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活动和成果状况,做好年度科研表彰与奖励工作,自2023年开始我校的科研统计为每季度登记一次。
2023年度科研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季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二季度: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三季度: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第四季度: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科研〔2017〕4号)第二条范围内的科研成果。
二、统计流程
(一)登录“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个人成果登记(如需开设账号,请联系院部科研管理员),http://wanfang.rcloud.edu.cn/business/login.do。
(二)各院(部)根据成果原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审核系统内的成果信息。
(三)审核通过的成果原件及相关书面材料以院(部)为单位随汇总表一并报送至科研处(行政人员可单独报送)。
三、统计要求
(一)凡我校多人参与的科研成果、项目等,由第一完成人或项目主持人录入云服务平台,不得重复录入。我校组织的校级项目、校本教材,不进行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教师登录系统后,必须维护个人信息,如职称、学位、所在部门等,有变化的及时修改。
2.录入论文时,需将以下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全部上传至“附件信息”:
(1)封面;
(2)版权页;
(3)目录;
(4)正文全文扫描件或PDF原文;
(5)检索页(如被有关检索系统收录,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检索证明)
如果是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结项论文,录入时务必准确选择项目来源。
3.录入项目时,请务必对照立项通知书选择项目级别,保证录入信息正确;凡2023年度结项课题(已取得结项证书),项目状态需调整为完成(已提交结项材料,但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项目,不得将项目状态调整为完成),按照结项证书填写结项时间,并将以下相关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全部上传至“项目文档”:
(1)申报书;
(2)立项通知单(没有的,可不提供);
(3)中期检查报告(没有的,可不提供);
(4)结项报告;
(5)结项证书(有获奖证书的,也要加上获奖证书)。
4.录入专利时,需将以下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全部上传至“附件信息”:
(1)请求书;
(2)说明书;
(3)专利证书。
5.录入专著、编著、教材等著作时,需如实录入编写字数,且务必填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作者姓名作为职称评审等工作的业绩认可条件。并将以下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全部上传至“附件信息”:
(1)封面;
(2)目录;
(3)说明具体编写内容页;
(4)版权页;
(5)专著,需另附图书馆信息科盖章的查重报告。
6.录入获奖成果时,需将以下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全部上传至“附件信息”:
(1)参赛通知;
(2)获奖名单;
(3)获奖作品;
(4)获奖证书。
7.教师参与的学术交流活动,也需要将会议信息录入云平台,并提供参会邀请函、会议议程,如有宣读论文的,需提交论文一份。
(二)以上成果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扫描件或PDF原文、检索页复印件及期刊原件。如被有关检索系统收录,需另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检索证明原件;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需另提交权威部门的有效检索资料或收录证明原件。
2.项目:项目封面、目录、申报书、立项通知、结项报告、结项证书,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胶装成册。
3.获奖:获奖证书、获奖通知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等,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获奖证书原件,审核后返还。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A4纸双面彩印)。
5.著作:封面、目录、说明具体编写内容页、版权页复印件及原件。专著,需另附原稿查重报告原件(图书馆信息科盖章有效,重复率不超过30%)。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需另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原件。
6.文艺作品: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三)各院(部)科研管理员务必严格审核本部门教职工录入的个人信息、成果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
(四)未按要求登记信息、提交纸质材料的成果不予奖励。
四、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以院(部)为单位,报送成果原件、复印件,并附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的汇总表纸质版。
(二)行政人员可单独报送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三)汇总表电子版以“2023年度第X季度科研统计汇总表-单位名称”命名,发送至科研处邮箱(ztbukeyanchu@qq.com)。
(四)截止时间
第一季度:2023年4月7日
第二季度:2023年7月7日
第三季度:2023年10月7日
第四季度:2023年12月7日
(五)当季度未登记的成果可参与下一季度的科研统计。第四季度仍未登记的成果请于2024年3月10日前在系统中进行补登记,并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相应材料至科研处,不再另行通知。
科研处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