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发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23]1号)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语〔2022〕3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推荐工作,同时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服务取向;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并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辅助材料,于3月10日前报送至科研处。报送的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同时以U盘形式报送电子版和辅助材料。
(二)综合评议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对各地推荐和自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
(三)公示认定
此次申报拟认定省级基地10个左右,并择优推荐5个单位申报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省教育厅将对拟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单位以及向教育部推荐申报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并颁发相关牌匾。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科研处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