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3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学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主要承担我校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践)教学任务。通过建设实习(实践)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

第四条 注重产学研合作教育原则。院(部)应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求,积极充实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探索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新模式。

第五条 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尽可能设立在郑州周边地区,交通便利,便于开展工作。

第六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在与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人才、科研的优势,达到双方受益、共同发展的效果。

第七条 坚持动态合作发展原则。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可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践)基地。实习(实践)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基地合作效果。

第八条 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原则。“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几个高质量的实习(实践)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章 建立与管理

第九条 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教务处、院(部)两级管理的模式。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院(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标准要求等,具体实施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实习(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的制定、实习(实践)教学指导书编写、实习(实践)教学任务安排、指导教师选派、学生安全保障和教学考核与评价等。

第十条 建立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并能满足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容量和相应规模实践师生必需的教学、生活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基地合作方重视协同育人工作,有合作共建基地的需求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愿意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

(四)基地合作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特色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明显的经济、科技、行业与专业优势。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具体名称可根据基地合作方实际情况、合作性质及教学需求,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可由学校选派指导教师与基地选派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内容,但须遵循学校选派指导教师课程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方式:

(一)新工科实习实践基地依托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

(二)新文科实习实践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实务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等共同建设。

(三)人文素质教育基地应依托文化教育场馆等共同建设。

(四)科学素养教育基地应依托科研机构、行业基地等建设。

(五)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应依托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共同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原则上由院(部)负责,按照“考察论证、合作尝试、申报共建、协议审批、签约挂牌”的步骤依序进行。

第十五条 制订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规划:

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从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专业设置及课程教学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要求每个本科专业具有4-5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同时具有1-2个优质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基地单次接纳学生数的容量不少于相应专业学生最多分批数量,基地功能上要求能够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实践地点和指导老师方面要求能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

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签订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第五章 实习(实践)基地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立后,院(部)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实践)基地介绍材料:含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与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规章制度、基地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习(实践)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实践)的专业目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实践)报告及成果、基地对学生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