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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1-08-20  作者:[db:作者] 来源:[db:来源]  浏览量:74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郑州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入学三个月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复查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课程成绩考核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习水平的目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为三门左右)。无故不按时足量参加面授、网络学习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时)数在该门课程规定的次(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或者学完一门课程后,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的40%。

第七条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补考不及格不予另行补考。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确有悔改表现,认错态度诚恳,经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应当在4.5年内、高中起点本科应当在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者治疗时间达到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年请假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缺课累计达到四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家庭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1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经教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履行在校生义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考试等。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开学前2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3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4门课程不及格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者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确需转入其他院校者;

(二)确有特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相应兴趣、爱好及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五)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以转专业或者转学:(一)未取得学籍者;

(二)距完成学业不到1学年者;

(三)跨科类转专业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五)学制不一致者;

(六)跨学历层次者;

(七)艺术、体育等专业与普通专业类别不同者;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休学或退学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的学生,需填写《郑州工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或者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三)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本人申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跨省转学,需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由转出地省级教育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或退学门数,可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后,考试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仍有不及格者,发放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退学(学习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或虽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可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应填写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