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增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培养和培训职业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基本教学任务之一。凡承担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都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 教学工作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中心工作。无特别重大原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可占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时间,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条 质量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生命。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的来进行。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育人。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不断探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成人学习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完成教学任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热情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对培养目标、学制、教学时间、课程设置、教学环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八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是: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在职、业余”的特点,贯彻改革精神,坚持按需施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毕业生达到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毕业水平。
第九条 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安排好面授、自学、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合理分配学时。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在教学计划中应安排考核学期及方式。
第十条 要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教学计划经审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包括课程、时间、教学环节等具体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提前由有关教学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经同意方可施行。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用纲要形式编制的某一学科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选编教材及自学指导书、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课程各项教学活动均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目的任务、主要内容的范围与要求、时间安排、教学进度以及教学上应遵循的原则等。教学大纲须由有关教学学院组织编写,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四章 教材
第十三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选用成人高等教育教材,必须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成人高等教育教材应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基本内容的深、广度上,相当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材,并充分反映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
第十四条 每学期教材确定后,无论征订统编教材或送印自编教材及辅导资料,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选用教材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教材一经确定不能轻易更改。
第五章 教师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师资力量和水平是办好成人高等教育的关键。成人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应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热爱成人高等教育、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组成。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特点和要求,各门课主要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本院专任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选派教师工作对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由教学学院院长聘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对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有关教学学院应及时责其改进。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将会同有关教学学院予以调换。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负责编写自学指导材料、制定《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命题、评卷及批改作业等教学全过程。主讲教师还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辅导、实验(实习)教师承担辅导答疑、协助指导实验(实习)、批改作业等任务。
第十八条 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应对学生严格要求,热情指导,努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要依照教学安排与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要积极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在教学中,继续教育学院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均应有检查、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具体制度、办法,并要认真实施,建立有关档案。
第六章 自学
第二十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程自学指导材料的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规定的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均由任课老师制定自学方案,自学方案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学生要据此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重视自学工作,勤于和善于指导学生自学。应注意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学习惯,保证学习进度,完成规定的作业。教师在指导自学过程中,应始终注意学习方法的引导和自学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应对学生自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测。
第七章 面授
第二十三条 面授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主讲教师通过讲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并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确保面授教学时数,并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利用寒暑假进行面授时,面授教学每天应不少于6学时。
第二十五条 各门课程面授及辅导、实验(实习)课时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不得随意减少。教师要做到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提前,不自行更改排定的课表,不擅自请人代课。如因故需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均应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面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布置,各教学学院拟定面授通知,并在面授前两个月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面授通知应对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等各项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一并合理安排。实验课均须安排在各教学学院进行。面授通知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寄发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八条 辅导和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或网络等不同形式。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面授的机会,进行面对面辅导。应鼓励学生随时提出自学中的问题,并利用信函、网络进行学习指导。教师收到学生来信、邮件,须在一周内回复解答。信函、邮件辅导的来往信件均应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九章 作业
第三十条 作业是帮助、检查学生自学、巩固和运用知识的重要手段。教师应重视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学生学完每一章节后必须完成的练习,测验作业是学生学完若干章节后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该部分内容。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成人特点布置作业。作业的范围应能覆盖课程的教学内容,并、到题型恰当、分量适当、难度得当,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一条 实行作业交批登记制度。教师对练习作业、测验作业都要登记,其成绩按10%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章 实验实习
第三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均应在教学学院进行。实验课程的课目及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规范和实验要求等应当与全日制相同。实验课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实验或上机指导书,认真设计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实习内容应密切配合理论课教学及学生工作实际,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安排、指导和管理工作。实习前应制定实习方案,并经教学学院领导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实施。实习后及时总结,并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习均要严格考核。教学单位根据其在本课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合适的成绩比例。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实验、实习且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有关教学学院应尽可能安排其补课。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一定要严格认真。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不低于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并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要同时准备等质等量等效的三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三套试题由继续教育学院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其它备作补(缓)考用。应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在命题、制卷、封卷等各个环节中,凡接触试题者,都必须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如有泄漏者,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要合理安排考场,严格考试纪律,做好监考工作。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查处违纪行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答卷时间。考试终了,要当场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及时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第三十九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教师应在一周内阅完试卷、综合评定学科总成绩、填好记分册并签字,及时交教学学院。试卷由教学学院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以备复查。
第四十条 缓考、补考的要求及工作程序与考试一致。其成绩按《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的初步训练,使之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本科生都要独立地按时完成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各教学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应成立毕业论文指导组,其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选派指导老师,审阅论文选题,检查教师工作,审定论文成绩,组织论文答辩等。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审定论文(设计)选题;介绍文献资料;确定研究方法与步骤;指导论文写作;评定论文成绩。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主题突出,论据充分,论述严密,概念准确,条理清楚,结论正确,格式规范。毕业论文字数(正文),文科应不少于5000字,理科和音、体、美专业应不少于3000字。每篇论文都应写出300字以内的论文摘要。
第四十四条 有关教学学院对每个年级的毕业论文(设计)都应抽取一部分进行答辩,并提前通知学生做好答辩的准备。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评语和评分结合评定。评定按五级记分制执行。如发现抄袭代做等作弊现象,应及时报告,严肃查处。应建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论文档案,毕业论文由教学学院统一登记、保存。
第十三章 教学考评
第四十五条 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各教学学院应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考核评估工作。教学考评应形成制度。考评材料应作为重要教学档案,属教师工作的还应复制归入其本人业务档案。教学考评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学生学习要通过检查自学、作业、听课情况和考试考查、了解评价学习效果。此外,应通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六条 教学考评可采取召开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座谈会、听课、教师教学小结、面授工作总结、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学学院和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对教学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充分全面,评价力求客观公正。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应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课程结束时,应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教学学院要认真组织评估教师每学期的教学工作,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并把教师的总结和评估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生应严肃对待、积极配合教学考评,如实汇报学习情况,提供反馈信息,填写调查评估表格。
第四十九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其中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完成任务好,经教学学院或学校考核评定后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评选和表彰工作由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布置进行。
第五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1.上课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
2.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3.擅自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时数或减少面授次数;
4.监考失职;
5.无故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1.旷教;
2.泄露考题;
3.送分改分;
4.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
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教学学院负责人应予批评教育,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责其做书面检查,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各类教学事故,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材料中记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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